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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質要求

◎文件化要求

◎產品實現

◎量測分析與改善

 

 

 

 

產品實現

生產與服務規劃:對於產品實現所需之流程順序,應予以規劃,包含:
  1. 產品品質目標及允收標準,建立各項製程之QC工程表以及檢驗標準。
  2. 產品所需之流程、文件與資源。
  3. 產品所需之查證、確認、監督、檢驗和測試活動。
  4. 建立生產過程中符合要求的產品之品質紀錄。
  5. 各項製程所需之書面工作說明書的制訂及權責劃分。
顧客相關流程:
  1. 依據「訂單審查程序」確認產品需求以及執行合約審查。
  2. 每一份合約或訂單,在接受之前,業務單位應依規定確認客戶之要求條件。
  3. 非客戶所指明的各項需求,但對預期的使用,需要確認。
  4. 公司應確保在接受訂單之前,訂單上之條件均已同意並有能力達成。
  5. 合約修改,業務單位與有關部門協調確認修改後之合約,其修改條件與客戶要求事項正確符合;各相關單位依修改後之合約進行作業 。
  6. 業務單位須建立及實施有效的與客戶溝通管道。
  7. 前述相關之審查紀錄,應予保存 。

採購:
  1. 採購單位依據「採購與進料驗收程序」採購符合規定之原物料與零組件。

  2. 依據「供應商管理程序」對供應商予以評估與再評估,列管合格之分包商,得優先採購其產品。

  3. 採購文件應明確註明所訂購之產品,並經適切之審核。

  4. 對採購之產品須實施檢驗或驗證,以確保符合公司之要求。

  5. 當本公司或客戶有需要在採購供應商處檢驗所採購物品之品質時,應將雙方配合事宜包含驗證之安排及產品放行之方式於採購記錄中予以註明,要求供應商配合。

生產與服務:
生產和服務供應管制:
  1. 生產流程依據「生產管制與檢驗程序」,製程或服務作業應視需要制定作業標準,使作業人員能確實遵行。

  2. 客戶服務及售後服務作業流程依據「生產管制與檢驗程序」執行。

  3. 各部門應確保生產或服務過程中已依品質需求作適當的監測及記錄。

  4. 應依作業標準規定,使用適當相關設備。

  5. 生產或服務設備應予適當之管理與維護,以保持既有能力及效率。

  6. 製程中應依規定實施檢測製程中之品質,若有異常得隨時加以調整。

  7. 最終產品應依規定執行檢驗與測試,品管單位應確認所有的檢驗與測試均已實施,且其結果符合規定要求,始可放行。

  8. 所有的驗証、檢驗、測試均應保留記錄,並於記錄上可鑑別產品放行之權責人員。為防止產品由接收至交貨過程中,不當的放行使用,不合格品應予以標示。

生產和服務供應流程(製程)確認:
製造過程依據「手動線電鍍作業標準」、「自動線電鍍作業標準」實施製程確認以確保產品品質。
鑑別與追溯:
  1. 依據「生產管制與檢驗程序」鑑別原物料、半成品至成品出貨各階段的品質狀態,確保只有經過檢驗與測試、特准放行之物料或成品才得以發出、使用或安裝。
  2. 每批產品必須貼上標籤,以供該產品發生不良原因或不良現象時,能追溯該產品的製造經歷,以期能對產品的品質加以追蹤。
  3. 針對進料檢驗、製程管制、成品檢驗及客戶退貨等各階段來制定各項標籤之使用方式、時機及權責單位,以確保上述各階段之管制狀態得以明確標示。
客戶財產:
客戶提供之材料或成品由加工部相關人員接收,在生產過程中依據「生產管制與檢驗程序」管制,若發現異常由業務部通知客戶並予以記錄。
產品保存:
  1. 識別:依據「生產管制與檢驗程序」。
  2. 運搬:所有進廠的原物料至出貨在運搬過程中,應防止損傷或變質,由廠務部負責。
  3. 儲存:依據「庫存管制程序」由加工部倉管人員執行,進廠原物料至成品,應提供適當的場所,加以儲存,並防止其損傷或變質。原物料及成品應有適切進出管制方法管理。
  4. 包裝:成品須確實維護其包裝合乎規定要求。由加工部負責。
  5. 保存:管制之產品,應使用適當方法確實維護產品品質。由相關部門負責。
量測與監控設備管制:
  1. 用於量測與監控之設備,應依據「量測儀器管理程序」管理、校正及維護此等設備,以符合準確度與精密度要求。
  2. 所有新購入及現有之檢驗、量測與測試設備,須經驗收合格、登錄、校正標示後才可使用。
  3. 校正合格之檢驗、量測與測試設備上,要貼有校正標籤。
  4. 校正之作業應與經過國家所認可之標準和有關的合格設備相比對,如無此標準,則据以校正之根據需以書面記載存查,內校人員應經資格審定。
  5. 應訂定校正之規定,提供校正之遵循內校人員應經資格審定。
  6. 確保在適當的環境下實施校正、檢驗、量測與測試。
  7. 量測設備在搬運、保存與儲存時應加以注意,以確保其準確度與適用性。
  8. 用於檢驗、量測與測試設備之硬體與軟體,應有適當之保護,以避免受到不適當之調整而使其校正設定失效。
  9. 當發現檢驗、量測與測試設備之校正失效時,必須重新校正設備,同時對過去所檢驗量測與測試結果之有效性必須加以評估,採取適當之處理措施並以書面記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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